两高:惩治“大谣“将有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3-09-10 ]所在地区 | 区域属性 | 媒体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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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环境/描述 | 最高人民法院9月9日召开发布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达500次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正式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据悉,此举将为惩治网络大谣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消息显示,该《司法解释》将于9月10日也就是明天开始实施。 其内容规定了什么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何为“情节严重”,以及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同时明确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活动。如果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这些犯罪活动,又触犯其他罪名的,依据规定,“从一重罪处断”。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将被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司法解释》主要针对日益猖獗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出台《司法解释》将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 |